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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事项
子项名称: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事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自贸厦门片区管委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第10项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28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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